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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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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书分为总则、保护名录、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六章。第一章为总则,明确革命遗址保护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确定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革命遗址使用人、所有权人、管理在革命遗址方面保护方面的职责划分。第二章为保护名录,共五条,分别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开展革命遗址普查和专项调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并规定了名录申报的详细程序以及名录的批准与告知程序。第三章为保护管理,规定了革命遗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保护规划编制职责,确立革命遗址的原地保护原则及变通规定。并规定了对革命遗址的抢救性保护以及保护范围、控制地带、标志档案的确立。第四章为合理利用,共八条,规定了革命遗址的总体利用原则,鼓励革命遗址免费开放,政府应为免费开放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遗址及其承载历史的研究,并根据需要建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基地,利用革命遗址及其相关联的纪念设施革命史料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还规定政府应加强革命遗址的宣传推介力度。其他部门应当为革命遗址推介提供便利措施。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共五条,分别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以及破坏革命遗址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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